律师所简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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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×与钱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

发布时间:2011-11-9 来源:法制网  浏览次数:185
 
         文号:(2009)周民终字第6号

  上诉人(原审被告)白×,女,汉族,农民,住郸城县。

  上诉人(原审被告)钱×,男,汉族,住郸城县,系白×的舅父。

  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,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王××(又名王××),男,汉族,初中文化,住郸城县,农民。

 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,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原审被告白××,男,汉族,住址同白×,农民,系白×之父。

  原审第三人王×,男,汉族,住址同王××,系王××之父亲。

 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,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上诉人白×、钱×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,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 (2008)郸民初字第1117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上诉人白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亮、被上诉人王××、原审第三人王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 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,2006年农历10月,王××和白×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。王××的父亲即第三人王×出具6800元交给媒人王志芳,作为彩礼在订婚下贴时,由媒人交给了白×,按农村风俗当天退回600元,实为6200元彩礼。在王××和白×恋爱交往期间,白×借了王××现金4000元,没有写借条,后经媒人说合作了彩礼,已得到印证。在王××和白×举行结婚仪式前的“看三”时,通过媒人王志芳、王建华,由第三人王×出具现金2000元作为彩礼交给媒人,再有媒人转交给了白×。临近结婚仪式不几天,因房子问题王××和白×闹别扭,白×不同意结婚。再经媒人王志芳和王建华从中说合,由第三人王×出具现金50000元交给了媒人王志芳和王建华,因担心把此购房款直接交给白×后将来有后遗症(怕白×花掉),媒人王志芳和王建华把该款交给了白×的舅舅钱×,钱×出了收据,内容是:“今收到王朝飞白×建房专用款伍万元整”,日期是2007年农历12月6日。2007年农历12月8日,王××与白×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,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因二人性格不合,发生口角较多,于2008年正月12日王××外出打工至今,形成分居。另查明,白×现在王××家的同居前的个人财产有:三组合柜一套、大衣柜一个、写字台一个、大箱子一个、小方桌一个、小板凳一个、衣架一个、鞋架一个、盆架一个、茶具一套、茶瓶一个、洗脸盆一个、棉被子10条、床单二十六个(白×自称,未查证,王×证实在大箱子里,数目不知)、毛衣一件、长褂一件、裤子两条、长筒靴一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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