精神病患者的婚姻解除是否可出具民事调解书?
【案情】
2010年7月15日,新干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正常人与精神病患者离婚纠纷案件中,被告精神病患者的法定代理人陈某(陈花之父)要求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,并且在离婚调解书上不写明其女儿陈花(化名)患有精神病的事实。
【分歧】
针对陈某的要求,存在3种处理意见:
第一,在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自愿的情况下,可以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,且在调解书中不写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事实。
第二,在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自愿的情况下,可以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,但在调解书中必须写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事实。
第三,应该出具离婚判决书,且在判决书中必须写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事实。
【评析】
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,理由如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