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诉讼中转移、隐匿银行存款、股票的方式及应对措施
(一)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及调查问题。
1、隐匿存款事实,或隐匿存款账户。
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,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。离婚时,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,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。
处理方式:根据法律规定,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。因此,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,相对较为复杂,难度也较大。一般而言,夫妻在平时生活时,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,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,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。
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,如果:
(1) 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,申请法院查询,一般不会存在问题。
(2) 仅知道开户行,不知道账号,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,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,如果法院不配合,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。
(3) 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,法院无法调查。
2、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,然后人间蒸发。
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,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,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。
处理方式:离婚案件,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,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,可考虑:
第一、 存款取出的时间,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,以及取款的动机。
第二、存款取出的数额,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。
第三、 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,用于反驳和抗辩。
第四、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。例如,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。
一般而言,法院处理财产,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。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,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。
(二)常见股市资金隐匿问题及防范。
1、 隐匿炒股信息。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,或证券公司。
2、 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,套取现金,取出后转移、隐匿。
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,因此,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,可以参照银行存款遇到的问题进行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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