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
发布时间:2010-8-12 来源: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:19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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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,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和《婚姻登记条例》,制定本规范。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及本规范,认真履行职责,做好婚姻登记工作。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。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: (一)办理婚姻登记; (二)补发婚姻证; (三)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; (四)撤销受胁迫的婚姻; (五)宣传婚姻法律法规,倡导文明婚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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